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王倩倩(曾用名王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21日经本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倩倩自愿分期偿还申请人王洪梅运费8447元,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被申请人王倩倩支付申请人王洪梅运费4000元,定于2022年6月30前被申请人王倩倩支付申请人王洪梅运费4447元。
二、如被申请人王倩倩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支付申请人王洪梅运费,加付利息以8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申请人王洪梅可对未清偿的全部运费和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洪梅、王倩倩于2021年7月21日经诉前调解室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