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珠海市诚必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65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QNLK92。 法定代表人张娜,该公司内部人事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雅美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9974616X6。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与法定代表人李宏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市诚必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珠海诚必达公司)与被告岳阳雅美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雅美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诚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岳阳雅美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迎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珠海诚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岳阳雅美时公司支付欠款100000元、违约金122426.235元;2.诉讼费由被告岳阳雅美时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下半年,珠海诚必达公司经朋友介绍,开始承接岳阳雅美时公司的外发订单加工,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正式交付产品到该公司。至2020年9月,珠海诚必达公司共向岳阳雅美时公司交付价值132563.6元的产品,截止今日,岳阳雅美时公司共支付货款20000元,尚欠货款本金112447元。2021年1月6日经双方协商,将此前珠海诚必达公司借用岳阳雅美时公司的旧车间流水线抵扣12447元,剩余本金100000元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珠海诚必达公司将按照对账单截止付款日期起按每日5‰收取违约金。岳阳雅美时公司法人代表李宏同意此协议并签字盖章确认。但之后岳阳雅美时公司没有按约支付任何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
原告举证
原告珠海诚必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对账单9份,拟证明岳阳雅美时公司欠付珠海诚必达公司货款共计100000元; 2.《支付珠海诚必达公司加工费计划》,珠海诚必达公司和岳阳雅美时公司经协商确定了付款方式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岳阳雅美时公司未按约履行。 被告岳阳雅美时公司对原告珠海诚必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岳阳雅美时公司辩称,案涉欠款情况属实,但珠海诚必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岳阳雅美时公司无力承担。 被告岳阳雅美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珠海诚必达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下半年,岳阳雅美时公司与珠海诚必达公司商定,由珠海诚必达公司为岳阳雅美时公司的产品音圈(即喇叭内的发声线圈)进行加工,于2019年11月19日开始交付产品。双方之间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为,由珠海诚必达公司向岳阳雅美时公司分期出具对账单进行结算,对账单上载明客户名、总发货数量、总金额、付款形式、产品型号、对账日期以及付款日期等具体内容,且备注部分载明:“……2.付款形式:收到票后安排货款至我司公司账户。3.请贵司于截至付款日前,安排货款;如有延期,将按照每天5‰收取逾期费用”,后附有珠海诚必达公司的收款账户信息。 珠海诚必达公司在2020年2至9月向岳阳雅美时公司出具的对账单及对应付款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29日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应付总金额为10209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前;该笔款项已实际付清。 2.2020年3月25日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应付总金额为1990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前;该笔款项已支付6759.4元,应付未付部分为13140.6元。 3.2020年4月25日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应付总金额为9485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前;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4.2020年5月25日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应付总金额为27464元(因部分产品不良扣除1040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5.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应付总金额为57701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前;该笔款项未支付。 6.2020年9月5日出具的对账单,载明应付总金额为4899元,实际应付总金额为4773元,付款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前;该笔款项除扣除116元外,应付未付部分为4657元。 上述应付未付款项累计为112447.6元。 2021年1月6日,经双方协商,将此前珠海诚必达公司借用岳阳雅美时公司的旧车间流水线抵扣款项12447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100000元。岳阳雅美时公司于同日出具了一份《支付珠海诚必达公司加工费计划》,向珠海诚必达公司承诺自2021年1月至4月分四期将100000元支付完毕,如到期未支付货款,则按照双方对账单上面备注的,每日5‰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照双方对账单付款截止日期前进行核算。但之后岳阳雅美时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计划支付款项,至今仍欠付珠海诚必达公司款项100000元。 经与珠海诚必达公司确认,其主张的违约金系以每期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5‰/天的标准自每期付款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止,分期累计计算的违约金为122426.2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岳阳雅美时公司将案涉音圈加工任务交由珠海诚必达公司负责完成,以珠海诚必达公司向岳阳雅美时公司出具对账单的方式就加工费用进行结算,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珠海诚必达公司作为承揽人已按照约定完成并交付了相应工作成果,岳阳雅美时公司作为定作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目前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未支付的加工费用为100000元,故珠海诚必达公司主张岳阳雅美时公司向其支付100000元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款项违约金计算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岳阳雅美时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岳阳雅美时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核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具体到本案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案涉约定的违约金按每日5‰计算确实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珠海诚必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期间为每期逾期付款之日至2021年3月26日止,而该期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稳定为3.85%,故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4%。经计算(详见后附《违约金计算明细表》),岳阳雅美时公司应向珠海诚必达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应为1031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岳阳雅美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诚必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0000元及违约金10319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诚必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被告岳阳雅美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赵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