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拴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开封恒鑫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07997593。 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三间房小康村。 法定代表人:杨宗林,任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拴成与开封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民终4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封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李拴成保证金48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拴成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李拴成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开封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开封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71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485000元未能实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传飞 书 记 员 程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