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慧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志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慧晔与被告刘志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慧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慧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慧晔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昊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红月 书 记 员 王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