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来营,女,****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王树香,女,****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公佩福,男,****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张慧芹,女,****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公为正,男,****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范学慧,女,****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来营、王树香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公佩福名下的位于沂南县人民路24号粮食局家属院4号楼栋一单元4楼西户房屋、被申请人公为正名下的位于沂南县城城区××路××西中国智圣(国际温泉城)-温泉御苑C区18号楼1-102室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65万元(不含应当过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并向本院提供王树香、孙乐法共有的房屋一套(鲁2020沂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964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公佩福名下位于沂南县人民路24号粮食局家属院4号楼一单元4楼西户房屋及被申请人公为正名下位于沂南县城城区××路××西中国智圣(国际温泉城)-温泉御苑C区18号楼1-102室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65万元(不含应当过付给申请人的款项);二、查封王树香、孙乐法共有的位于沂南县××路××路××号楼××单元××房××,权证号(鲁2020沂南县不动产权第0001964号)。 案件申请费377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淑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万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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