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军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军波与被执行人王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东阳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