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瑞,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87039207F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冯建军,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在宋建柳与起诉人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肃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错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不予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决应该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建柳与起诉人为劳动关系争议一案,肃宁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肃劳人仲案(2020)第080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20年11月4日送达给了起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所以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肃宁县耀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