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才金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告:付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金磊与被告付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才金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才金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才金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