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新,济南长清区黎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小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与被告冯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诉讼代理人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小美偿还借款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冯小美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冯小美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12月2号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冯小美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日,冯小美向李伟借款30000元,李伟以现金方式向冯小美支付该借款,冯小美向李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万元整。后经多次催要,冯小美均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小美向李伟借款30000元,李伟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冯小美该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李伟要求冯小美偿还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理应支持。鉴于冯小美借款未还给李伟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本院支持冯小美向李伟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冯小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冯小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30000元; 二、由被告冯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伟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冯小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善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