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901人防工程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901人防工程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立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春艳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葫芦岛市奥佳时尚购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辽140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书劼 人民陪审员  丁自然 人民陪审员  董凤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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