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树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