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系原告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刘宏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泉,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广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姜姐信息咨询服务处,住凌源市北大街。 经营者:姜玉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该服务处员工,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服务处员工,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文杰诉被告刘宏韬、高广慧、凌源市姜姐信息咨询服务处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崔文杰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文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崔文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延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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