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爱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企业注册登记等财产信息,仅有零星存款。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0202.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70202.2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范宏 审判员  丁光勇 审判员  叶春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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