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巿创新工业园区大理金融街耀鹏明珠1号写字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87356849L。 法定代表人:张枝荣,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严。 被执行人:李炫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执行人:李银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系李炫合姐姐,苏东炜妻子。 被执行人:苏东炜,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云2930民初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自愿从2020年7月份起,每月12日前向原告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70.29元,截止2022年8月12日前还清最后一期的1470.29元。二、被告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自愿于2020年10月12日前向原告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20年6月份以前尾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计8476.58元。三、若被告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未按本调解协议中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还款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所有的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借款本息42293.2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二是到协助机关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以传统调查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调查到被执行人李银合、苏东伟外出打工,李炫合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除在宅基地上建有住房一院外,无其他财产。四、已将李炫合、李银合、苏东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三位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以当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2293.25元,被执行人李炫合履行了5576.57元,未履行36716.68,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何 斌 审判员 李福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国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