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 负责人:向敏,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锋,系民生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刘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杨晓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大连中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男、杨晓非、大连中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9月0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玉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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