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同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李清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
法定代表人:路传铸,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勇,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郝同叶与被告李清林、新乡市凤泉区耿黄镇大黄屯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郝同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同叶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