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伟民,男。
被执行人:李某,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伟民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0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