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四段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81894522XL。
法定代表人:苗颖,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雨岑,系辽宁律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梁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诉被告梁跃、梁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