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山县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先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为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李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霍山县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霍山县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山县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霍山县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