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6969538299。
法定代表人:任望。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3452464965L。
法定代表人:周鹏。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刘建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刘建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小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