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位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1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郭某2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郭某2,2019年5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现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位某辩称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1提出离婚,被告位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郭某2由原告郭某1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