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姬广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与被告济南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鑫公司)、姬广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于永生,被告姬广立,被告奇鑫公司、姬广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柱、郭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长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奇鑫公司、姬广立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价款结算义务,并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2.奇鑫公司、姬广立返还长兴公司多支付的款项116498元;3.奇鑫公司、姬广立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4.奇鑫公司、姬广立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中,长兴公司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姬广立返还长兴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419858元(116498元+303360元),奇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姬广立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奇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奇鑫公司、姬广立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C4X项目部与奇鑫公司、姬广立签订《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项目C4X地块主体轻工合同》一份,约定奇鑫公司、姬广立分包该地块4-53#楼至4-65#楼的建筑主体工程的劳务。涉案劳务工程现已基本完工,但奇鑫公司、姬广立未按约履行结算义务。长兴公司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还多支付116498元款项。姬广立纵容、暗示、指派农民工上访讨薪,违反合同约定。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奇鑫公司辩称,1.姬广立系借用奇鑫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劳务工程,工程由姬广立自行管理,奇鑫公司仅负责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不参与工地施工及其他事项,也未收取姬广立任何费用;2.奇鑫公司不清楚姬广立和长兴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不清楚涉案工程情况;3.长兴公司未向奇鑫公司支付过任何工程款,长兴公司主张多付的116498元款项与奇鑫公司无关。综上,应驳回长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姬广立辩称,1.长兴公司系马山镇多村整合农村新型社区C地块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单位,其将该工程的4-53#楼至4-65#楼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一切建筑主体工程分包给赵恒,姬广立自赵恒处承包该项目的劳务施工,并以奇鑫公司的名义与长兴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赵恒承诺劳务费按照市场价据实结算。2.施工期间,长兴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合计240万元,涉案劳务工程于2020年10月底完工后,长兴公司未支付剩余工人工资。姬广立无奈信访,并于2021年2月4日提交赵恒项目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载明尚欠工人工资856720元(不含赵云班组),长兴公司于次日支付303160元,余款未付。3.因赵云班组信访,姬广立为此支付赵云班组288416.20元,姬广立在施工中替长兴公司购买材料花费约8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应由长兴公司负担。4.信访事件系赵云班组引发,也是长兴公司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起,和姬广立无关。5.长兴公司与姬广立至今未予结算。综上,请求驳回长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务合同的签订、履行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马山分公司)系长兴公司的分公司。长兴马山分公司作为承包方、甲方,奇鑫公司(合同中错写为“济南奇鑫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方、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一份,约定:1.分包范围:4-53#楼至4-66#楼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一切建筑主体工程。2.承包单价:基础、主体验收前所有工程量按规范均按照结构外围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组价按红砖砌筑0.55元/块(每立方砖512块),木工42元㎡/接触面积。3.合同面积:具体面积按实际施工进行结算。4.付款及结算方式:主体结构封顶后,15天内付完成工程量人工费的70%,主体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15天内付完成工程量人工费的85%,工程竣工备案完毕后一个月内付至97%,留3%为保修金。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贰年)完成后一次无息付清。结算方式按现行建筑面积规范按结构外围计算面积。5.双方约定的处罚及奖励办法:甲方承诺按照合同节点进行付款,乙方收款后应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否则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涉案劳务工程已于2019年10月底完工交付。

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长兴公司已付工程款2545510元(240万元+129510元+16000元)。后因姬广立信访,长兴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另行支付工人工资合计303360元。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当事人就涉案劳务工程至今尚未结算。关于结算方式,双方存有争议。长兴公司主张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及结构外围面积进行结算,涉案工程总价款应为2429011.38元,姬广立应返还超付工程款419858元(2545510元-2429011.38元+303360元),长兴公司提交自行制作的主体劳务工程量表一份拟证实其主张。奇鑫公司、姬广立均不予认可,主张:1.信访过程中形成赵恒项目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一份,载明截至2021年2月4日,长兴公司尚欠劳务费用856720元,扣除已付的303360元,尚欠553560元,故不存在长兴公司超付工程款的情况;2.劳务合同仅用于备案,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过低,同意按照市场劳务价格据实结算,故劳务合同已经废止,姬广立完成劳务工程量为3613982元,长兴公司尚欠910622元。姬广立提交其与庄全亮的通话录音及其单方制作的马山C4X主体劳务用工明细(被告姬广立计算)一份为证。长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赵恒项目部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未付款部分系姬广立以人工费方式向长兴公司主张的个人损失,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达成书面协议,对通话录音和劳务用工明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关于信访问题

长兴公司以姬广立多次越级上访造成负面影响,违反劳务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姬广立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姬广立不同意承担,主张系因长兴公司未支付部分人工费才无奈信访,之后长兴公司又支付部分人工费,故信访系正当维权,且因赵云班组信访,导致姬广立被刑事拘留,故信访后果不是姬广立信访造成,责任不应由姬广立承担。

长兴公司认可其未支付部分人工费属实,但主张系因姬广立要求长兴公司承担其个人损失,并以此为由一直未向长兴公司提供人工费明细,导致长兴公司无法支付;赵云班组通过行政投诉维权系合法方式。

诉讼中,长兴公司以姬广立系借用奇鑫公司的资质为由,要求奇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兴马山分公司与奇鑫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长兴马山分公司系长兴公司的分公司,长兴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主体适格。

涉案劳务工程于2019年10月底完工交付,长兴公司已付工程款2848870元(2545510元+303360元),双方对工程结算方式存有争议,导致涉案劳务工程尚未最终结算。上述事实已经质证且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在双方未最终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的情况下,长兴公司要求姬广立返还多付的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综合本案案情,在双方未最终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引发信访的具体原因,长兴公司以姬广立违反劳务合同约定非法信访为由,要求姬广立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不足,且损失数额没有计算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涉案合同当事人应尽快组织结算,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并避免矛盾激化。

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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