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冶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现住化隆县。
被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化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冶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