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申请人):刘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马冈镇长间村原文广小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苏志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元胜,广东沿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21)粤0783民初647号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与刘鑫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刘鑫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刘鑫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7月30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刘鑫、申请人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志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杰、尹元胜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刘鑫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刘鑫名下全部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第一,申请人在(2021)粤0783民初647号案诉讼过程包括庭审中,没有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有造成申请人包含但不限于饲料、种鸽损失的证据,裁定冻结异议人的账号是错误的,需撤销。第二,异议人与申请人之间(2021)粤0783民初647号案一审业已结案,一审判决申请人需支付异议人340577.37元,异议人不需要支付申请人任何款项,证明(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的裁定是错误的,需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第三,涉案“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号:62×××89”的银行账户作为异议人与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杜岗支行的贷款账号,该账号的冻结已造成异议人还款多次逾期,且无法正常续贷,已造成了异议人巨大损失,增加了异议人的融资成本,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需解除冻结。综上,申请人对异议人进行的财产保全的执行申请是错误的,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请法院依法裁定解除。

为证明其异议请求,异议人刘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刘鑫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苏志球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4、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一份,5、(2021)粤078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6、发展合作“养鸽”家庭农场宣传手册、肉鸽收购磅码单、肉鸽销售调拨单、委托养鸽合同、养户饲料、原粮运输委托合同、银行交易流水、鸽笼报价单、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7、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三份,8、委托担保和反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银行转账回执复印件一份,9、恩平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恩平市个人房屋登记查询结果打印件各一份。

被告辩称

申请人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异议人刘鑫提出的异议标的为(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并明确载明如不服该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但刘鑫并无在法定期限提出复议,应当视为刘鑫放弃了复议申请的权利。现刘鑫的所谓异议实质上是提出复议,故其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二、异议人刘鑫所依据的(2021)粤078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虽然已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但送达后双方不服该判决,已经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异议人所依据并非生效法律文书,其主张裁定错误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三、根据刘鑫提供的证据显示,裁定书执行过程中仅仅冻结其2167.16元,且属于冻结措施,并不影响其存款本金及利息收入,没有改变财产归属,没有造成刘鑫损失;刘鑫提供的材料没有显示其车辆存在实物查封状态,即使存在查封也是查封档案而已,不影响使用,并无直接造成其车辆损失。四、我司申请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因为刘鑫在合同到期后拒绝履行原合同,又拒绝归还我司的种鸽,拒绝履行继续饲养种鸽的义务,导致我司存在巨大经济损失;刘鑫拒绝回收肉鸽和鸽蛋,同时领用我司涉及货款金额巨大的物料(含饲料和药物),导致我司的财产损失可能无法弥补,才不得已申请财产保全,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不存在错误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2021)粤0783民初647号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与刘鑫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刘鑫的银行存款472432.94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冻结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38账户内的存款141730元。据此裁定,本院以(2021)粤0783执保38号案采取了保全措施,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1月29日、2月10日、2月20日对刘鑫如下财产予以冻结和查封:刘鑫在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户62×××89存款472432.94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刘鑫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4×××87存款472432.94元;刘鑫在中国银行账户71×××78CNY0存款472432.94元;刘鑫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8_156_1存款472432.94元;刘鑫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80×××97存款472432.94元;刘鑫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4_156_1存款472432.94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9日);刘鑫在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户62×××94存款472432.94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刘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56×××91存款21.95元(冻结期限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刘鑫名下粤T×××××车辆、粤T×××××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粤078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发展合作“养鸽”家庭农场宣传手册》中“二、与公司合作养鸽的优势。1、2019年补贴政策优势(种鸽饲养数量需要达到3000对以上)。新舍建设补贴:按饲养面积补贴30元/平方米;设备补贴:按5元/笼位进行补贴。”的内容构成要约;二、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鑫340577.37元;三、驳回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刘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刘鑫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故上述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本院在审理(2021)粤0783民初647号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与刘鑫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刘鑫名下的财产,程序合法,并无不当。针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本院认为,首先,刘鑫没有自收到(2021)粤0783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涉案财产保全裁定系已生效裁定,且未经依法撤销前,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刘鑫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认定其不需要向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应撤销该财产保全裁定并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经查,上述(2021)粤078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因开平市温氏禽业有限公司、刘鑫均提起上诉,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刘鑫据此主张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如刘鑫认为其在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户被冻结影响正常还贷,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以置换查封物。综上,异议人刘鑫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刘鑫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