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芦才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朱宝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朱宝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明诉被告芦才有、朱宝德、朱宝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明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袁建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芦才有、朱宝德、朱宝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袁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袁建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杰
审 判 员 邱利明
人民陪审员 王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