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郝小龙,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郭红伟,女,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永清与被告郝小龙、郭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永清诉称,2018年至2020年7月11日被告郝小龙多次因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期间有归还部分借款),最后核算未归还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1500元。并于最后一次借款后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如未能按时归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至今欠款已逾期,原告从2020年国庆节后至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称目前没钱再等几天,这两天就会归还等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15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项目应该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郝小龙、郭红伟的具体的住所详址等自然情况,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永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退还原告李永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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