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康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
被执行人:张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
被执行人:彭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康福与被执行人张捷、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捷、彭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422执恢2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