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热西旦木·米吉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刘国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热西旦木·米吉提与刘国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刘国友支付案款120000.00,剩余的案款55902.22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