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92532260XY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县城西大街12号 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行副行长,身份证号:×××。 被告:民乐县兴隆中药材购销有效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76797511J 法定代表人:徐某 地址: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被告: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河北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河北市。 被告:杨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在民乐县盛和名苑*-*-*室。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诉被告民乐县兴隆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徐某、王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春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玉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