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支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曙,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支英与被告何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支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曙、被告何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方支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大平立即偿还方支英借款本息3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何大平承担。事实和理由:何大平从事石材工艺品生产、加工、销售,2014年2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方支英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方支英按约定给付何大平20万元现金后,何大平出具了借条。后来方支英要求何大平还本付息,何大平要求暂缓还款。2019年2月6日,双方在对此前的利息进行统计后,确定何大平应付借款本息共计378582元,同时对2020年正月方支英从何大平处购买的两块墓碑款38000元在借款中扣除,何大平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2月6日。因逾期后何大平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方支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方支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方支英自然人身份情况,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何大平自然人身份情况,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三、借条一张,证明2019年2月6日,何大平向方支英出具借条,向方支英借款387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何大平辩称,何大平在2015年2月28日经方支英的亲家方实付介绍,向方支英借款20万元属实。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在2016年、2017年何大平均已经分别支付了2015年、2016年的利息各36000元。从2017年2月28日以后至今,何大平就没有支付利息了。利息都全部转到本金里面去了。方支英向何大平购买的两块墓碑比一般的单价高,应该是2.2万元一块,总价格应该是4.4万元,方支英仅预付2000元,所以应当从借款中扣减4.2万。何大平在2019年2月6日出具了借条属实,但方支英现在要求何大平支付的本息,在计算方式上有问题,存在利息转本金计算的问题,也就是利滚利。请求依法判决。
何大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在2015年2月16日、2017年2月16日、2018年2月16日出具给方支英的借条,以及无落款日期的借条及记账明细各一份,证明何大平向方支英借款是在2015年2月,本金是20万元,何大平在2016年、2017年何大平均已经分别支付了2015年、2016年的利息各36000元。方支英起诉的本息存在利息转本金计算的问题。
方支英、何大平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方支英、何大平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大平自2000年起创办枞阳县官桥石材石雕工艺厂,从事石材工艺品生产、加工、销售。因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2月16日(即农历2014年腊月二十八)何大平向方支英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该借款方支英以现金方式支付后,何大平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6年2月16日归还。到期后,何大平向方支英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因到期后何大平仍然未能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2016年2月16日,何大平在向方支英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后,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在2017年2月16日归还。此后,经方支英催要,何大平一直未支付借款本息。期间,何大平即在每个年度重新出具借条,并将每年的利息36000元计入借款本金集转计算利息。2019年2月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定何大平应当支付方支英本息共计387000元。何大平再次向方支英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方支英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元整(387000元)归还日期2021年2月6日,如不归还,立案起诉,本案诉讼费由何大平承担。借币人:何大平身份证号码此据今借人:何大平2019年2月6日”。同时,双方对2020年正月方支英从何大平处购买的两块墓碑款确定在借款中扣除。在约定的还款期限逾期后,方支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大平获得借款后向方支英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何大平未按照借条约定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且何大平是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了借条,方支英以何大平2019年2月6日出具的借条金额要求何大平偿还借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方支英从何大平处购买的两块墓碑款价格问题,因何大平并未提供方支英购买的两块墓碑应当高于同类产品价格的依据,故尚欠墓碑款以方支英认可的38000元计算。
综上,何大平获得借款后向方支英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何大平未按照其出具的借条金额及期限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何大平应偿还的借款本息为387000元,扣除方支英应支付的两块墓碑款38000元,何大平还应当偿还349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大平偿还原告方支英借款本息387000元,扣除方支英尚欠的两块墓碑款38000元,何大平还应当偿还349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5元,由何大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