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廷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受害人马继青长子。 原告:马廷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受害人马继青次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鹿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朱保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与太昊路交叉口中国铁建.东来尚城3、6号楼之间1-2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85795F。 负责人:李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马廷见、马廷用诉被告朱保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廷见、马廷用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保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廷见、马廷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共计18.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3日9时许,朱秋震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鹿邑县玄武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庄××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马继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马继青颅脑及脑腹部脏器损伤,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朱秋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继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方和肇事司机朱秋震已经就交强险范围以外损失部分的达成了调解。
被告辩称
被告朱保良未答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1、本公司承保车辆驾驶员朱秋震无证驾驶致他人死亡,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是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法律不应当保护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也不能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取利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无证不能上路行驶是每个公民所应当知道的常识性问题,朱秋震应当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转嫁给保险公司,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2、该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还有第三方,赵军礼驾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先予以赔偿;3、本公司并非本案实际侵权人,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年龄较大,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不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举证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马廷见、马廷用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证明二原告的主体资格。 2、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秋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继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军礼无责任。 3、尸检报告、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马继青因交通事故死亡。 4、肇事方的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1-4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对第2组证据提出驾驶员朱秋震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受害方也存在过错,精神抚慰金应当适当减少,即使判决本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也有权对朱秋震及车主朱保良进行追偿。且本次事故中还存在无责车辆,应当与其公司共同赔付。庭审中原告陈述,受害人马继青被朱秋震撞死在赵军礼车下,所以赵军礼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本案中的诉讼标的与无责车方无关,二原告愿意与无责车方进行协商或者另行诉讼。经审查,本院对1-4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21年5月3日9时6分许,朱秋震无证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鹿邑县玄武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庄××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由马继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马继青死亡。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朱秋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继青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军礼无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马继青生于****年**月**日。肇事车辆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愿意代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应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肇事司机朱秋震系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向第三人实际赔偿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应对二原告亲属因交通事故致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要求的车损费因未提供证据,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马廷见、马廷用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死产生的赔偿项目包括:1、死亡赔偿金,参照202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的标准,死亡赔偿金为34750.34×5=173751.7元;2、丧葬费35675.5元,共计209427.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亲属因交通事故致死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廷见、马廷用亲属因交通事故致死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廷见、马廷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朱保良承担1950元,原告马廷见、马廷用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