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托列很铁木尔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肯杰古丽尔斯别克,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托列很铁木尔汗与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托列很铁木尔汗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托列很铁木尔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托列很铁木尔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托列很铁木尔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