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帕尔哈提·亚生,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新疆丝路瑰宝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街3号1栋1层众创空间1-102-592。

法定代表人:阿勒木江·库木拉,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帕尔哈提·亚生与被告新疆丝路瑰宝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帕尔哈提·亚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帕尔哈提·亚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帕尔哈提·亚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帕尔哈提·亚生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迪丽娜尔·帕尔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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