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蔡坤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新国与被执行人蔡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湘09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蔡坤书应归还张新国借款本金479841.26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费7097.62元。由于被执行人蔡坤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新国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张新国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蔡坤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蔡坤书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4月15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坤书的不动产情况,后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位于高新区朝阳办事处毛家塘居委会房屋(暂不宜处置)。
2021年4月12日,本院对蔡坤书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9841.26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