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被执行人李日光,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李日才,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临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桂031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没收被扣押的财物香烟上缴国库。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执行,并于当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桂0311执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扣押的暂存于桂林市烟草专卖局的不同品牌香烟共计1409条[详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函清单]。并于2021年2月2日将上述拍卖标的委托桂林市烟草专卖局整体处置,但目前尚未处置完毕。待桂林市烟草专卖局处置完毕将相关款项移送本院后再行上交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0311执19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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