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新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陈门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张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黄莲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阳永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朱卫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阳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新元、陈门资、张驿、黄莲花申请执行阳永红、朱卫民、阳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32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元、陈门资、张驿、黄莲花与被执行人阳永红、朱卫民、阳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新元、陈门资、张驿、黄莲花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