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云海路1567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编,该单位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张德照因诉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以下简称黄岛分局)不履行保护财产安全职责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1)鲁7102行初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8日,张德照的亲属薛瑞兰拨打电话报警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石嘴子村53号房屋被强拆,要求公安到场处置。接警后,110指挥中心即指令灵海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找到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告知当事人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当日,张德照之父张连臣到灵海派出所进一步反映情况,灵海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经审查后,黄岛分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于2020年12月23日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并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薛瑞兰代收该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刑事司法职能双重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德照的起诉。

张德照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张德照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黄岛分局不履行治安行政执法、保护其合法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其主张的事项属于黄岛分局的法定职责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黄岛分局答辩称,其对薛瑞兰的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该警情进行了妥善处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案并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出具不予立案决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履行的刑事司法职责,该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黄岛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制作电子卷宗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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