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海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胡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海东与被告胡明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明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海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人安装费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给被告在秦皇岛阿那亚C7-2二期高层公寓做地板安装工程,原告负责找地板工人安装。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人地板安装费210000元,后原告一直找被告讨要,被告称阿那亚给结算后就给,后阿那亚给被告结算了工程款,但被告却未给原告支付工人安装费,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就是不给原告,2019年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找被告要工人地板安装费5万元,可已经联系不上被告。
原告当庭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安装费25000元。
被告辩称
胡明辉没有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款条一张,内容为:欠款人胡明辉,身份证号2102191972××××××××,尚欠郑海东身份证2102811977××××××××工程款210000(贰拾壹万元整),地址秦皇岛阿娜亚C-2二期高层公寓地板工程,于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伍仟元整),时间截止,如到期未还5000元,本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违约金,债权人郑海东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欠款人胡明辉承担。欠款人胡明辉,2019年10月30日。
本院查明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承包了秦皇岛阿那亚C7-2二期高层公寓地板安装工程,原告给被告安装地板,被告欠原告安装费21万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每月还5千元,但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地板,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被告欠安装费21万元,原告请求支付25000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胡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海东安装地板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胡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