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紫甸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0601164510。 法定代表人:蒋太国,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四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四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四秋愿意与原告调解处理,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四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谢四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四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414元,减半收取5207元,由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李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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