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妥晓倩,沙依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强与被执行人陈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保平给付案款49427.5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马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3执3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