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某,女,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住老边区。
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老边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辽081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接收财产以物抵债;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执恢66号案,终结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我院或有执行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