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于金月,女,45岁,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李汉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志刚与被告于金月、李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董志刚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