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爆破所302。 法定代表人:黄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扬,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仁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团结西路2-7号太丰中央广场9楼0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人。 被申请人:龙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西州花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仁成贸易有限公司、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在319068元的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被申请人的股权及其他财产。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PZPP21420118960000000456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仁成贸易有限公司、龙刚名下的银行存款31906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15.34元,申请人湖北宏纳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绍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汪 羽 代理书记员 庄舒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