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创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被告:闫海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创吉与被告闫海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创吉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创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创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创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