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利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春,男,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秀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利锋与被告杨秀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知原告杨利锋交纳诉讼费,原告杨利锋称被告杨秀笔已经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纠纷已解决,故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利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