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振兴,男,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德信用社主任,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朱雪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彰武县。

被告:宁德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彰武信用联社)与被告朱雪冰、宁德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彰武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朱雪冰、宁德学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9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1年4月22日止25387.23元;自2021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朱雪冰与宁德学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29日,朱雪冰与宁德学向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大德信用社借款169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20年12月28日,年利率为4.35%固定利率,如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贷款发放后,朱雪冰及宁德学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截止至2021年4月22日,朱雪冰及宁德学尚欠本金169000元、利息25387.23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彰武信用联社主张的该笔贷款,系乡政府为了扶贫项目组织的政策性贷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7.74元,决定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