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E2NA1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路269号琅琊区工人文化宫四楼。
法定代表人:夏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蕾、魏燕与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20411.9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