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熟市金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胡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TALX8D。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二,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怀宁县鑫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洪铺镇金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348839333K。
法定代表人:吴祚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祚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熟市金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宁县鑫华制衣有限公司、吴祚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金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宁县鑫华制衣有限公司、吴祚民价值人民币7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金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怀宁县鑫华制衣有限公司、吴祚民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