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冬春,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李茂,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谢冬春与被告李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冬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冬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谢冬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