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21)新7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 负责人:陶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荣,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内容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友顺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522号603号。 法定代表人:徐可财。 被执行人: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1栋21层。 法定代表人:缪章明。 被执行人:徐可财,男,汉族,1974年12月20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缪金花,女,汉族,1980年4月14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友顺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融丰天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可财、缪金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14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阿不都艾内江 审判员 荣飞 审判员 石新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超越